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核与辐射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