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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省应急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处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 全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矿安〔2023〕147号)) 全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全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 全文。《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23〕7号) 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工作,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第12、13、14、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