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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
责任处室: 电影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54号)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2018〕第14号)第七条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六条 企业设立省内点播院线,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点播院线,应当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影片来源; (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四)省内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30家,跨省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60家。只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条件的,由有关电影主管部门发给有效期为3个月的同意筹建证明文件。筹建期间内达到前款第四项条件的,方可向有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件。
追责对象范围: 影院、院线法人、分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