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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商务厅
责任处室: 市场体系建设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5、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