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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商务厅
责任处室: 加工贸易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关于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06年7月27日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对本地区两用物项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第20条; 4.《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25条;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3条; 6.《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第20条; 7.《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3、40、41条; 8.《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5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