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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网址网站依法变更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责任处室: 媒体融合发展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第4条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下放后审批部门为省级广电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3.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负责 人、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