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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机构名称: 洪江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救助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给付或不予给付的书面决定;不予给付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公示阶段责任:将确定的行政给付对象予以公示。 5.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具体承办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