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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机构名称: 衡山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立案。 2.调查阶段: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对占用地类型进行确认;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行核实;审核占用耕地具体面积或破坏耕地面积;核查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宅基地申请条件。 4.告知阶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调查、会审结果向当事人进行告知。 5.决定阶段:对上述违法行为是否处罚进行决定。 6.送达阶段: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执行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追责对象范围: 谭湘衡、尹方、唐福球、杨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