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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
机构名称: 衡山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行政管理责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报告批准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法定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