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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税源管理部门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 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已开征的不重复征收)。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