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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衡山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股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04〕第23号)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数据库的管理。 上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应当附具统一要求的电子文本。 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数据库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监管阶段: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应当履行矿产资源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阶段。
责任事项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23号令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追责对象范围: 谭湘衡、聂月辉、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