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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
机构名称: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城管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第五条 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基建施工,停放车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架殳、敷设管线等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建设项目(包括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和开畏其他项目(包括修停放车辆、搭建临时棚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建设工程项目:县(市)每日每平方米1元;其他项目:县(市)每日每平方米2元。 《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50%,降标后的标准为:建设工程项目,县(市)0.5元/日.平方米;其他项目,县(市)1元/日.平方米。
责任事项: 1.起始责任:确定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内容,并予以解释。2.审核责任: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征收金额。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制作缴纳通知书,送达缴纳通知书。4.监管责任:对不按期缴纳的进行催交,将征收规费按有关规定入各级国库。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