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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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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机构名称: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城管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第(四)项 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施划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有碍市容。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车辆脱离至指定场所,并应当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两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