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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建设部〔2011〕6号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租赁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2011第6号)第15条、第16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