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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的,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机构名称: 浏阳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令发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