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望城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机构名称: 望城区烟草专卖局
责任处室: 专卖监督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工业信息化部第12号令)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工业信息化部第12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工业信息化部第12号令)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