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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分配
机构名称: 芙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处室: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情况认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五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62号)第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