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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本地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办学水平的管理指导和评估检查
机构名称: 芙蓉区教育局
责任处室: 基础教育科、民办教育科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4.《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4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5.《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4.《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项 5.《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