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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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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宗教团体开展活动,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芙蓉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芙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民宗科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中小学德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