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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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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市直学校、乡镇(街道)初级中学及辖区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
机构名称: 芙蓉区教育局
责任处室: 督导室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3.《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十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十四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3.《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十三、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