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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学校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芙蓉区教育局
责任处室: 安保科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