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类型: 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