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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类型: 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 乡镇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职权依据: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其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乡镇预算收入和支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确定。第三十六条:乡镇财政机构负责监督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其执行情况。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