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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