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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类型: 其他类
项目名称: 农村承包地调整方案的批准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和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