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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类型: 其他类
项目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审核材料报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