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类型: 其他类
项目名称: 村庄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初审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条: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审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初审材料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