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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类型: 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责任事项: 1.检查及报告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进行及时安全检查,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必要时采取紧急临时处置措施。 2.落实责任:认真落实重大隐患防范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