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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营查处和事故处置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2.处置责任:组织落实整治措施,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