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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职权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