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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有关善后工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条款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