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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4.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