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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项目名称: 受委托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职权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