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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事项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 430211029W0Y
实施机关 雁峰区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3年第49号)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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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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