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湖南省生育津贴申领表》或《湖南省一次 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病历资料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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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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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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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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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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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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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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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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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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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1-84900256
0731-84900375
提供《湖南省生育津贴申领表》或《湖南省一次 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病历资料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3楼医保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01~12-31)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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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省医保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计算待遇金额。 |
拨付 |
4个工作日 |
对确认的待遇金额进行财务拨付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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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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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 |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 |
第二十条: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4号 |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 外, 增加产假 60 天。有下列情形的, 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 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2、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一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二)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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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核定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