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一:提供《湖南省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生育登记回执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其中符合难产的还需提供难产医学证明或住院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单原件,符合终止妊娠的提供终止妊娠医学证明原件。 方式二:符合省本级生育津贴申请承诺制条件的可以直接提供《湖南省本级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申领承诺书》。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机关 | 安乡县医疗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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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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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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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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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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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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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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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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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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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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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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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4388555
0736-4323110
方式一:提供《湖南省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生育登记回执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其中符合难产的还需提供难产医学证明或住院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单原件,符合终止妊娠的提供终止妊娠医学证明原件。 方式二:符合省本级生育津贴申请承诺制条件的可以直接提供《湖南省本级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申领承诺书》。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安乡大道东2号政务中心一楼大厅医保局50-57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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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申请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现场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其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提交;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医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计算待遇金额。 |
拨付 |
3个工作日 |
对确认的待遇金额进行财务拨付。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给予办结完成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4号 |
|---|
| 全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 |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 |
第二十条: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4号 |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 外, 增加产假 60 天。有下列情形的, 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 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2、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一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二)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支付凭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