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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变更、合并、分立审批

实施编码:11430423006278070K4000139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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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变更、合并、分立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衡山县新闻出版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5812361

    0734-581236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15

    0734-12315

受理条件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建设街99号县委宣传部306室;

2办理时间

全年,夏季(05月01日~10月0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7:00;全年,冬季(10月01日~次年05月0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资料真实齐全

办结

1个工作日

资料真实齐全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查看原文

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查看原文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出版物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湖南省印刷企业变更申请表》在什么地方下载

登陆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官网,从行政审批表格栏下载,并按表格末尾备注要求如实填写(建议在电脑上填写)。

申请材料共需几份,如何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

为便于存档保存,所有申请材料共需一式2份。为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申请材料每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