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迁移户口,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相关凭证材料,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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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衡南县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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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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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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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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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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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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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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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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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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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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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8550926
0734-12345
公民迁移户口,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相关凭证材料,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富园路衡南县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治公安专区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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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符合《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受理标准 |
审核 |
8个工作日 |
依据《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完成审核,符合办结标准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居民户口簿;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