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机关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1-82213907
0731-82213909
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25-D26窗口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资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决定审批结果。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将审批结果办结告之,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 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1号 |
|---|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掺混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120号 |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
:附件1第6项: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取消许可,改为备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74号 |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湖南省肥料登记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