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余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 :①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②有对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在原址重建的充分理由;③有文物专家组的论证意见;④重建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规定,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者拆除:①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②有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迁移或者拆除的特殊理由; ③有文物专家和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④有迁移或者拆除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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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郴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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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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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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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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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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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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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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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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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2877162;0735-2877509
0735-2877162;0735-28775090735-2877223
0735-28772231.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余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 :①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②有对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在原址重建的充分理由;③有文物专家组的论证意见;④重建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规定,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者拆除:①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②有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迁移或者拆除的特殊理由; ③有文物专家和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④有迁移或者拆除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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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城投大厦二号栋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350-353综合受理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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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书面审查、现场勘察。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即时审批,决定不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由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在1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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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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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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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件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