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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实施编码:11430423006278409Y5000115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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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衡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承诺办结时限
1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需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5817967

    0734-5817967
  • 监督投诉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0734-5825818;县政府服务热线:12345(县境内,无需加拨0734);0734-5824101(县境外)

    县政务服务中心:0734-5825818;县政府服务热线:12345(县境内,无需加拨0734);0734-5824101(县境外)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1)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3)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6: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3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

审核

15个工作日

审查材料、场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办结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2号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公告第108号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居民建设低层住宅,可以选用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居民自建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宅基地批准书 查看结果样本

城乡个人建房用地许可具备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住房拥挤,用地面积未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限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城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或房屋征收需安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