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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实施编码:11430423006278353U400201400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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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衡山县人社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4-5998135

    0734-5998135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5824101

    0734-5824101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工业南路与创品路交汇处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0个工作日

依规

办结

20个工作日

依规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查看原文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查看原文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查看原文

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查看原文

第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第66号查看原文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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