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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实施编码:11430300006214130A30001140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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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人社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2817107,52817350,52817026

    0731-52817107,52817350,5281702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817008

    0731-52817008

受理条件

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省境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D区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举办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

评审

10个工作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

批准

4个工作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

审批

2个工作日

符合办学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办结

2个工作日

按有关规定办结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办学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相关人员签名是否必须本人亲笔签名?

必须本人签名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是什么标准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具体标准是湘人社发【2014】(48)号文件明确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