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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基本编码 : 000511001000|实施编码:11431281006646101U4000511001000

常见问题

问:最低生活保障领取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答:资格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4、特殊户籍情况申请:(1)在本市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4)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5)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籍的,原则上可以将申请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