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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受灾救助对象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
要求出具证明事项的单位: 民政部门
证明事项用途: 申请自然灾害救助,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实施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5〕118号)三、救灾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应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

(二)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