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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公证窗口“支招”保障老人“居住权”

  • 发布时间:2021-03-25
  • 来源:岳阳楼区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如何保障居住权?

近日,市民老李来到岳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证窗口,焦急的向窗口工作人员说明自己的来意:老李现已退休,他用自己多年的积蓄为儿子小李购买了一套婚房,并且已将房子登记在了小李夫妻名下。此举解决了小李的住房问题,但是老李自己却没了保障。老李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窗口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办法保障自己对这套房屋的居住权。充分了解老李的担忧和家庭情况后,公证窗口工作人员耐心为老李“支招”,提供法律援助,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法律援助一:

合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故老李可与小李夫妻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的方式,约定老李生前享有这套房屋的居住权;为了进一步保障老李的居住权,建议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如将来老李的居住权受到侵害,可根据该合同要求小李夫妻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援助二:

委托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民法典实施不久,相应的配套办法尚未出台,目前尚不能办理登记,公证员建议老李与小李夫妻分别办理委托公证,委托我窗口工作人员在将来能办理居住权登记时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

老李听了这个建议后,表示该方法安全、可靠,解决了自己长久以来的担忧。第二天,窗口工作人员在充分尊重老李、小李的真实想法及实际需求的情况下,为其代书了一份居住权合同及两份委托书,并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及委托公证。老李拿着公证书,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篇尾:现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日益普遍,居住权成为老年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权利,在尚未实行居住权登记的情况下,公证机构采取居住权“合同+委托”的公证形式,可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