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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制清单

详情信息

告知承诺申请书

湘 潭 市 气 象 局

湘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目  录

1.湖南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2.申请人承诺书

3.湘潭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告知承诺制)


湖南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一、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编码:000154006000)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湘潭市气象局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有四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告知承诺申请书;

2.升放气球资质申请表;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技术职称证;

4.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上述材料,申请人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提交,所提供材料需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6.法人资格证;

7.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

8.固定的营业场所及证明材料、安全的危险气体存储场所。

上述材料,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是否符合要求。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以及申请人在承诺期内申请退出告知承诺制恢复一般性流程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发现申请单位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资质认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升放气球资质证》,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立即停止。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单位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申请人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湘潭市气象局

联 系 人:梅竹娟        联系方式:0731-52315225

二、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编码:000154006000)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做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认为自身已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认为自身30日内能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所需材料。

(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行政机关可依法核查,且本人愿意配合相关核查。

(五)上述陈述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湘潭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告知承诺制)

一、事项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二、实施主体:湘潭市气象局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

四、办理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有四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现场申请办理,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在线申请办理,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自申请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一、受理须提交的材料

1

告知承诺申请书

原件

2份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2

升放气球资质申请表

原件

2份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3

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技术职称证

原件

2份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4

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复印件

2份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5

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原件

2份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二、现场核查的材料

6

法人资格证

原件

1份

现场核查

7

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

实物

现场核查

8

固定的营业场所及证明材料、安全的危险气体存储场所

实物和现场

现场核查

说明:

1.复印件、扫描件需加盖公章,确保真实、合法、有效,须现场核验原件;

2.在线提交pdf格式电子文件,或jpg、png格式图片,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3.法人或公民需本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必须真实、有效;在线申报按平台要求填报资料。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流程:见《湘潭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办理流程图(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在承诺期内申请退出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的,申请人将《升放气球资质证》退回受理窗口,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业务系统中注销。申请人按《湘潭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常规版)》办理相关手续。

九、办件结果领取方式:现场领取或免费邮寄送达

十、办理地址

1.现场办理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北栋3楼C区C108号窗口

2.网上办理地址: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5/index.htm

十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二、联系电话

1.咨询电话:0731-52817035

2.监督投诉电话:0731-52817008


湘潭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办理流程图

(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许可环节
事中事后监管环节


备注: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可申请中途退出,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许可或调整为正常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