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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 发布时间:2020-02-07
  • 来源:湘潭政务公开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立即开展口罩价格专项检查,坚决刹住口罩涨价风;突出抓好关闭野生动物市场及平台,落实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各项要求,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突出抓好防护用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执法行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岳塘区某药店涉嫌价格欺诈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1月31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岳塘区某药店口罩价格不合理,售卖普通雾霾防护口罩35元/个、N95口罩50元/个。

接到该举报后,湘潭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湘潭市岳塘区某药店进行检查。经查,该药店普通雾霾防护口罩、N95口罩已全部售完,货架上也没有普通雾霾防护口罩、N95口罩的价格标签。在1月23日至1月24日期间,因没有价格标签,店员就以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等口头标价形式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将普通雾霾防护口罩以35元/个、N95口罩以50元/个的价格卖给消费者。

该药店涉嫌存在价格欺诈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目前已对此案进行立案,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经开区某药店涉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口罩案

1月29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湘潭经开区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药店销售的3M9001自吸过滤式口罩,是经私人渠道进货1500个,没有正规进货渠道,该药店现场无法提供产品的购进票据及相关资料。经过执法人员初步核查,该药店存在涉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注册商标产品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注册商标的3M口罩570个进行了扣押。

该药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目前已对此案进行立案,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湖南某公司涉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案

1月31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投诉,称岳塘区某小区车库开了一个外卖配送点,每天聚集了二十多人,位于住宅车库不能作为经营场所,且商家无证无照经营。

接到该举报后,湘潭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位于岳塘区某小区车库的外卖配送点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车库是湖南某公司租赁为从事电子交易平台的服务和管理服务的分支机构作为办公场所用的,但该公司未为此分支机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目前已对此案进行立案,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湖区某药店涉嫌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案

1月22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雨湖区某药店不单独售卖口罩,要搭配其他的药品才销售口罩。

接到该举报后,湘潭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雨湖区某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口罩已于2020年1月22日销完,执法人员经联系举报人,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购买时拍摄的视频,显示该店在销售口罩时要求搭售蓝芩口服液,否则不予出售。

该药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目前已对此案进行立案,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经开区某药店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1月29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湘潭经开区某药店销售的口罩价格不合理,早两天卖15元/个的保为康®口罩,现在卖25元/个。

接到该举报后,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对经开区某药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大药房有17个保为康®口罩在售,但货架上没有保为康®口罩的价格标签。

该药店涉嫌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目前已对此案进行立案,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雨湖区某药店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1月24日至1月31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雨湖区某药店口罩价格不合理,售卖健尔口罩32元/只、库铂科技口罩30元/只、N95口罩60元/只。

接到该举报后,湘潭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雨湖区某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药店健尔口罩已全部售完,货架上也没有健尔口罩、库铂科技口罩和N95口罩的价格标签。在1月22日至1月23日,该药店未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健尔KN95口罩2只,销售价格为32元/只;库铂科技口罩2只,销售价格为30元/只;N95口罩6只,销售价格为60元/只。

该药店涉嫌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目前已对此案进行立案,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经开区某药店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1月30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湘潭经开区某药店销售的口罩价格不合理,销售的特种劳务用品口罩18元一个。

接到该举报后,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对湘潭经开区某药店进行检查,该药店普通90号口罩、三邦9611口罩已全部售完,货架上也没有口罩的价格标签。经查:该大药房红旗店未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普通90号口罩(销售价格20元/个)、三邦9611口罩(销售价格18元/个)。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目前已对此案进行立案,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