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为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建立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以及市级与县市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我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湘潭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潭政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家层面:2018年,我国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划分体系不够完整,缺乏系统的制度规范;部分事项财政事权划分不明确,地方执行缺乏依据;部分事项财政事权划分不科学,职责交叉重叠;存在多种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部分项目分散、多头管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以解决。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该方案均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级层面:2019年8月7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卫生领域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国办发〔2018〕67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该方案从2019年8月7日起正式实施。
市级层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健康湘潭战略,建立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我市结合自身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20年5月27日制定出台了《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主要内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分担比例以及保障措施三个方面。
(一)主要内容: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大的方面,共涉及11个具体事项,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各事项的基本内容,并明确由那一级或那几级财政承担或共同承担其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分担比例:分担比例中具体明确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分担比例。一是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二是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文件确定的分担分类分档比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经开区及昭山示范区属于财政非省直管县类的二档,省级财政分担40%,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分担60%;湘潭县、湘乡市及韶山市属于财政省直管县类的二档,省级财政分担70%,县级财政分担30%;三是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城市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园区(示范区)由市与园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省直管县由同级财政承担全部支出责任;四是明确为市或县市区(园区)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同级财政承担全部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主要是对各地各部门提出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一是协同推进相关改革,二是切实强化责任落实,三是加强监督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