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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潭政通[2020]1号)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0-06-17
  •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有关要求,现就《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登记挂牌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代拟,市人民政府出台《通告》,重点明确了禁使区范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和包含的机械类型等内容,便于县市区、园区(示范区)、相关市直单位参照执行。

二、《通告》的制定依据

《通告》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法律及文件。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禁使区范围。明确禁使区包括雨湖区、岳塘区、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区的建成区。

第二条,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和包含的机械类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度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

第三条,不符合禁使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并经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禁使区排放标准的,可在禁使区使用。

第四条,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通过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